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由于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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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辦理應具備下面條件: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2)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
(3)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4)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5)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明: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證明材料。
申報要準備的材料:
1.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與目前生產狀況相符的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
3.三同時驗收材料
4.接管協議
5.限期治理驗收材料
6.清潔生產驗收資料
7.舊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換證時需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做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頒發決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排污許可證分《排污許可證》和《臨時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